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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何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xingzhengchufa的;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xingzhengchufa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旦被海关xingzhengchufa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xingzhengchufa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xingzhengchufa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xingzhengchufa,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170号),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xingzhengchufa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上述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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