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申请
需准备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农民合作社申请
需准备的材料:
(1)《农民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需准备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