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具体所需资料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三)《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四)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六)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
(七)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的批文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八)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九)来料加工合同。
(十)《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
(十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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