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许可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的方式:
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四)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此外,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还需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的,只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xinyongxiufu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
(一)备案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仅需提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
三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分支机构开展备案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四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分别向迁出地、迁入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
向迁出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向迁入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五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
终止经营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六
证照遗失办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