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核查前,应当准备好两方面材料。一是关于企业基本情况、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生产和管理人员、环境卫生、车间设施、生产用水或冰、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储存和运输过程、化学品管理、检验检测情况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1. 企业基本情况相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及复印件
(3)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HAPPC、ISO22000、GMP、BRC、IFS等)
2.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HACCP体系文件、SSOP文件、食品防护计划
3. 生产和管理人员要求:
(1)工作服、帽、鞋消毒相关制度(应明确消毒频率和要求)及消毒记录
(2)企业管理人员、车间工人等获授权可进入车间的人员的健康证,健康证应确保在有效期内
(3)车间内企业员工健康检查记录
(4)企业从事监督、指导、员工培训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并具备适应其工作相关的资质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等),及该类人员企业内部考核合格记录
4. 企业环境卫生:
(1)如企业厂区及车间防鼠防虫工作委托给第三方除害公司开展,应提供委托合同、除害公司工作记录、除害效果评价
(2)如防鼠防虫工作需投放饵料,需提供饵料投放记录
(3)《排污许可证》,如无法提供,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5. 车间设施
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工序和场所配备的温度显示装置的有效校准记录或其他准确性证明材料
6. 生产用水或冰:
(1)属于城市供水的,每年进行水质检测并提供官方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2)自备水源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水质检测并提供官方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3)企业储水设施的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7. 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内外包材等)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并提供相关记录
(3)二次加工的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海关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进口原料的有效通关单证(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5)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厂验收合格记录(应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7)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
8. 生产加工过程:
(1)控制加工时间、产品温度和车间的环境温度的相关生产记录,以及温度测量装置的合格检测证明及定期校准记录
(2)对速冻、冷藏、冷却、热处理、干燥、辐照、化学保藏、真空或改良空气包装等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加工环节,需提交该环节采取的措施能够满足安全卫生要求或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热穿透、热分布报告等
(3)与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清洗消毒相关的清洗消毒记录
(4)对于有消毒要求的包材,提供其消毒记录
9. 储存、运输过程:
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企业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所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湿度显示装置的校准记录(根据《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规定:冷藏库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8℃以下,温度波动范围控制在2℃以内,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和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
10. 化学品管理:
(1)企业化学品储存和领用管理规定文件
(2)化学品领用、使用记录
11. 检验检测情况:
(1)企业检测人员相应技术资格的资质证明
(2)实验室管理文件、标准资料
(3)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相关合格检定文件及计量或校准记录
(4)企业实验室检测结果记录
(5)如委托社会实验室,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受委托的实验室,其承担的企业产品检测项目应具有经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相应资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