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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注册新企业海关备案指南!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九条。

原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备案条件

INFORMATION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关企业的条件:

1.报关企业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二)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条件:

1.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3.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临时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备案目的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三)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

(四)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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