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备案登记流程是需要到官网进行申请备案,提交相关材料、缴纳费用,再将申请数据打印出来并盖章等流程。海关备案需要的材料是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等。
一、海关备案登记流程如下:
1.注册为系统用户,为减少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时间和提高海关总署审核备案申请的效率,除特殊情况外,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都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提交。
2.录入备案申请数据,注册用户登录备案申请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
3.缴纳备案费,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将备案费(每项备案800元)汇入海关总署账户,汇款时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权利授权号或备案申请编号;
4.提交纸面申请书,将已录入的备案申请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连同备案费缴款凭据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邮递至海关总署。
5.补正申请,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人邮递的纸面申请后才开始进行审核。
6.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二、海关备案需要的材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
3.备案登记表;
4.国税登记表,开户许可证,组织代码证正本;
5.公司章程;
6.营业场所证明。
三、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效期一般是十年,且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也是1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四、备案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关企业的条件:
1、报关企业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条件:
1、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3、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临时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备案目的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三)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
(四)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