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9 号)第四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三)《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2 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
“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四、实施机构:各海关负责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号(网上反馈)。
八、结果样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也可至住所地海关加盖印章。
九、收费标准: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已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
(一)备案提交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网上办理: 电子扫描件 1 份(加盖公章),窗口办理:
纸质原件 1 份(加盖公章)。
(二)变更提交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原件 1 份)网上办理: 电子 1 份(加盖公章),窗口办理:纸质 1份(加盖公章)。
十三、办理流程:
(一)备案申请。
1.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窗口办理:申请人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住所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提示:如有需要,企业可自行打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也可至住所地海关加盖公章。
(二)备案变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窗口办理 1 次或网上办理 0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七、通办范围:各隶属海关业务现场。
十八、预约办理:否。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或者登录“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办理。
(二)窗口办理:企业所在地海关。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 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所在地海关正常工作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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