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近日出台十条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措施。其中,为全力保障进出口农食产品等商品有效供给,自5月11日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限再次提速,由Zui迟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备案流程
申请人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获证情况以及企业承诺书 。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
备案成功后系统将生成电子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四、办理方式
1.登录网址
(1)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办理;
(2)或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企业资质”子系统;
(3)或直接登录“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办理申请材料。
2.结果查询
审批结果可以通过备案系统查询。
3.备案有效期
长期有效。
4.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主管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五、注意事项
“企业认证情况”一栏指的是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而不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
“企业承诺书法人签字”一栏必须是法人代表或者是提供了授权书的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生产企业地址”填写生产企业所在地而非经营公司注册地。
“企业年生产能力”“企业人数”“管理人员数”等数据应按照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准确填写。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为“香港”、“澳门”的应规范填写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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