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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2024-04-12 19:36,更新:2024-11-25 07:00

一、事项名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13号公告)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企业资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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