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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锦强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权方面经验丰富!

发布:2024-08-08 09:33,更新:2024-09-18 07:00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的范畴,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指的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的许可,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凡是属于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或出口前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持证向海关办理申报和验放手续。

进口许可证管理

实践指南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单位进口或者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也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重要依据,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1.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以下两类,

(1)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三氯氣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等商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在每年的12 月 20 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单位应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并申领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会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单位进行公示。申请获准的进出口单位应当持进出口审批单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的发证机构申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单一批制。审批单有效期为 90 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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