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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速看!!!特定资质(进出口、海关)备案有新变化!

更新时间: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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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2021年12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1年第108号海关公告,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该公告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利于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肉类收货人需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需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的内容,我们前面做了介绍。这次小编精心准备了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请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海关发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或者备案内容未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实施机构

主管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取得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 申请表

▪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上述资料均为纸质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办理步骤

进口商登录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通过 “企业管理和稽查”板块进入 “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

进口商通过备案系统如实填写基本信息,提交备案申请, 同时向所在海关提交完整的纸质申请资料。

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 查询编号,企业可凭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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