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海关备案】“快件运营人备案、变更、注销和年审”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专业代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八十七条
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第八十八条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九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七条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二)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三)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四)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五)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六)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七)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八)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第九条“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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