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榆阳区_海关进出口备案办理流程讲解--锦强企业专人专办!
为贯彻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方针,加强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管理,使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单位在从事进出口业务前,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或经授权、委托的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条 单位申请备案登记应呈交下列文件:
(一)进出口业务情况登记表(略)。
(二)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国家批准授权或许可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证明;社团登记部门核发的社团证明;国家授权或许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证明;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及银行帐号;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自产货物的,须有生产该产品的证明文件及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办进出口业务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口委托书及外商资信等有关文件。
(三)进出口业务章程或有关进出口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章程、协议或合同;各级领导及有关业务人员的分工和职责;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场所、设施和运输工具管理制度;其他需要制订的制度。
(四)使用自有运输工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单位,还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登记手册》。
第三条 主管海关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期间,海关可要求申请单位提交与审核有关的文件、证件。经审核认为符合规定的,由主管海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出口货物注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四条 单位凭主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出口货物。每次进出口货物前应向海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贸易关系人注册登记手册》,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第五条 单位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应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检查、征收税费和执行有关的海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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