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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新《公司法》下,注册资金五年内完成实缴,那以前没有实缴的公司应该怎么应对?

更新时间:2024-09-23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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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Zui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Zui重要的问题是第二款关于认缴5年期限的适用问题。


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称:


1. 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2. 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


3. 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会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


4. 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


5. 在判断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会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


综合上述情况可见,即在本法修正生效之前已经登记设立的公司,也要在2024年7月1日之后遵守新《公司法》5年出资期限的规定,当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可以规定豁免。但从目前来看,能让国务院另行规定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业可能比较罕见,估计只有缩短出资期限的规定。


根据学界普遍看法,对于当前的存量公司,Zui有可能是新法生效五年内缴足。因此:


如果成立时登记的出资期限在2029年6月30日之前的,推测大概率是不需要调整。


对于成立时登记的出资期限超过2029年6月30日的,推测有以下两种情况:


1.2019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缴足期限大概率是到公司成立后5年;


2.2019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缴足期限可能会是在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之间,根据公司类型、行业领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提到的“分类分步、稳妥有序”原则,分别予以落实。


当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将缴足期限调整到允许的Zui长时限之前。


确定的方案,需要等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接下来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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