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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蓝田、周至等区县--无需本人到场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更新时间:2024-10-25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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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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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企业进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海关总署于2019年发布了第182号公告(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简化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流程,实现了企业特殊资质不见面办理,提高了办理时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二、备案产品目录

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共有22大类, 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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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在系统中收到申请以后,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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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类型

初次备案:1.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该证明长期有效。

重新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变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主管海关重新办理备案。

注销备案: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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