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需要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3)遵照《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1)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在我国境内。
(2)企业需要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包括食品防护计划,以确保出口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过程中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要求。
(1)申请人需要“互联网+海关”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申请办理。
(2)填写完整准确的信息后,打印并签字盖章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需要作为附件上传。
(1)初次申请:申请人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海关审核通过后,将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2)备案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时,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系统向原备案海关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获得批准。
(3)备案注销:当企业需要注销《备案证明》时,需要通过系统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可以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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