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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与进出口企业有关哦!

发布:2024-04-16 14:39,更新:2024-04-29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八十七条

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第八十八条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九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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