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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予以修改。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2024-04-16 15:17,更新:2024-11-24 0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32 号,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全文共八章七十七条。

     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予以修改。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予以修改。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七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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