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落地,违法减资=抽逃出资?一文解读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企业经过半年的调整适应阶段,按新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新《公司法》规定5年限期缴纳注册资本,公司选择减资,当公司有债务尚未清偿,但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未通知债权人,违反减资法定程序,违法减资构成抽逃出资吗?
一、新公司法的影响:普遍减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后,伴随2024元旦的到来,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代表城市之一的深圳市,报纸的整个版面铺满了公司减资公告。这源于新《公司法》的一个重大修改,由原来注册资本制改为如今的限期注册资本制。
曾经注册资本认缴制,只要在公司存续期间或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即可,有一元注册公司,也有注册资本数不清多少个0的巨额公司。
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要在公司成立后的5年内缴足,曾经吹过的牛皮现在要用真金白银填补,股东们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减资也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二、不当减资的背后:抽逃出资
股东减资是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调整,一旦减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所以法律规定严格的减资程序。减资必须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公告,并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尤其要通知债权人,公司仅就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减资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
新《公司法》对减资内容也大幅修改。第一,新《公司法》第224条(原公司法第177条),新增公司减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告方式,新增股东同比减资的原则及例外。第二,新《公司法》第225条新增为弥补亏损而减资,公司采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第三,新《公司法》第226条新增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股东违法减资,需退还资金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还将追究股东和相关负责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违法减资不必然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本质上是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减少。如果公司减资时股东还没到出资期限,减资过程中股东亦未实际抽回资金,只是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实际资产未发生变化,这种情形下,虽然公司减资未通知债务人,减资程序违法,但不认定抽逃出资。
但确有一些情况是股东打着减资的名义抽逃出资。一般情况下,为了保持股权结构不变,确保股东同股同权,股东们按出资比例同比减资。但如果五个股东中,四个股东,只有一个股东减资,这就变相抽逃出资。另外,依据Zui高院的裁判理由(详见(2019)Zui高法民再144号)因公司资产减少降低了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对于减资决议不通知债权人,违反法定程序的减资行为,应当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
新《公司法》从制度设计层面尽可能规避利用减资实现股东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一方面新增同比减资,以同比减资为原则,限制不同比减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三种情况外,其他不允许不同比减资。另一方面如果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董事行使股东失权制度掩护大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也将就违法减资承担赔偿责任。
三、抽逃出资的认定:股本侵蚀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已出资到位,但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款采取各种方式予以抽回且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比如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并不限于对公司注册资金的转移,股东不当转移公司资产,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同样可能成立抽逃出资的行为。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比如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或股东向公司借款等,是否认定抽逃出资还存在争议。
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出资形成公司资产,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东也有股利分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一方面,股东可以抽回股本,减少资产,另一方面,虚增负债,如公司承诺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为公司设定担保,在所有者权益不变的前提下,资产减少。以上也成为抽逃出资的两种路径。
认定抽逃出资,司法裁判既关注抽逃出资行为,此外也看是否实际损害公司利益。比如确实存在大股东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但大股东以自身财产对外担保实现债权抵消,也可以认定抽逃出资予以补足。或者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移债务,由继受股东承担债务。
四、抽逃出资责任承担:东董连带赔偿
股东和董事的关系,正常来说,股东并不掌握公司经营的技能,委托董监高管理层对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董监高向股东会汇报,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需股东会决策。但实际上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担任公司董事,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意志成为公司意志。
股东出资后的资本成为公司的资产,但股东一旦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至少有董事、经理、财务总监等人配合才能实施,所以新公司法增加对董监高的赔偿责任。董监高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董监高不仅对股东负责,也需要对公司负责,新《公司法》多处规定了董监高的连带赔偿责任,对负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从制度层面尽量减少股东或实控人利用董监高侵害公司利益。
减资程序需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债务尚未清偿的,必须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未通知债权人,程序违法,如果股东未抽回出资,该违法减资不构成抽逃出资,但若股东抽回出资,且未对抽回部分补足,损害公司利益,则构成抽逃出资,追究股东、董监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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