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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强企业讲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发布时间: 2024-07-29 17:42 更新时间: 2024-07-29 17:42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三)《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82号)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实施机构

所在地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三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除外)

结果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号

结果样本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请(办理)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申请材料

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可在网上系统下载)正本1份原件(现场纸质版、网上电子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样表).docx

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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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通办范围关区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网上申请:主管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西安海关企业管理业务办理地址一览表202403.xlsx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12360
监督电话12360
其他说明


联系方式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崇立·嶺秀城6号楼2单元20202室
  • 邮编:710412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联系人:田梦
  • 手机:17792408819
  • QQ:642081328
  • Email:64208132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