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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优化许可备案管理

发布:2024-04-19 11:40,更新:2024-11-21 07:00

优化许可备案管理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细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相关规定, 放宽准入、减少材料、优化服务、提高效能,优化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营商环境。

在准入条件及所需材料方面, 放宽了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有关要求;将所需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明确为 3名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通过 政务信息共享获取的有关材料, 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交。

在准入程序方面,明确可由市场主体 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许可;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在行政备案事项及办理程序方面,明确 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内容,要求行政部门出具备案凭证,并规定了应载明的具体内容。

在设立分支机构及变更方面,规定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 在向住所地行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中载明机构名称等内容;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所出具的收据中,载明服务机构名称等内容;明确了跨管理辖区变更住所有关要求。

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方面,明确许可证 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许可证 纸质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范机构服务活动

针对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可能出现的问题,系统规范服务活动和日常服务方式, 划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红线”,明确相关禁止行为,统一服务原则、事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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