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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的通知!

发布:2024-04-22 14:42,更新:2024-11-23 07:00

       核心提示: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的通知各有关劳务派遣经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条。

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的通知

 

各有关劳务派遣经营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我市从2013年开展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目前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将陆续届满,就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明确如下:

一、申请时限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供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不予延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二、提交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附件1)

2.近3年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用工情况,并加盖公司印章。);(附件2)

3.近3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或劳务派遣核验)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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